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兴丹路**小区**栋**房,原海口市琼山区**大队大队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海口市琼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
辩护律师徐佳欢,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的事实
2016年6月至2018年,时任海口市琼山区**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执法大队查处**煤矿的非法采矿行为时,给予**各砖厂老板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林某甲、唐某甲、王某甲、唐某乙等7人关照,并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6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1.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砖厂老板刘某某为了让被告人林某某在对非法采矿行为执法时给予砖厂关照, 刘某某分10次送给林某某好处费共计4.6万元。
2.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砖厂老板林某甲为了让被告人林某某在对非法采矿行为执法时给予砖厂关照, 林某甲分5次送给林某某好处费共计4万元。
3.2016年9月某天,被告人林某某在带队查处非法采矿过程中扣押了**砖厂挖掘机一台,**砖厂老板冯某某在琼山区**街“**咖啡”楼下的“**”饭店宴请林某某,饭后冯某某在该饭店的停车场林某某的车上送给林某某1万元,随后冯某某顺利取回被扣押的挖掘机。之后,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期间,冯某某为了让林某某在对非法采矿行为执法时给予**砖厂关照,分5次送给林某某好处费共计5万元。
4.2016年9月,琼山区**大队扣押**砖厂一台挖掘机,王某甲向被告人林某某请求尽快办理,林某某表示同意并将该事件处理完毕。**砖厂老板王某甲为了让林某某在非法采矿行为执法时给予砖厂关照, 送给林某某好处费0.4万元。
5.2016年12月的某天,因区**大队扣押**砖厂的一台挖掘机久未处理,唐某乙为了能够尽快拿回被扣押的挖掘机找到被告人林某某说情,并在**办公楼下送给林某某3000元,后不久**大队将所扣押的挖掘机返还**砖厂。2016年1月2018年1月期间,唐某乙为了感谢林某某对他砖厂的关照,分别8次送给林某某现金3.2万元。
6.2017年1月的某天,唐某甲在与被告人林某某在琼山区**路“**咖啡馆”喝茶完后,为了感谢林某某对其砖厂被扣押机械一事处理的关照,在“**咖啡馆”楼下送给林某某5000元好处费。2018年1月的某天,唐某甲在琼山区**办公室的楼下送给林某某3张购物卡,每张购物卡价值1000元。
7.2017年至2018年期间,海口**建材厂老板黄某某为了让被告人林某某在非法采矿行为执法时给予砖厂关照,黄某某分3次送给林某某好处费共计7万元。
二、滥用职权的事实
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在负责琼山区**大队大队长期间,在收受**砖厂老板冯某某的好处费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自己或通过队员将执法大队对**片区开展执法的消息提前泄露给冯某某,使冯某某提前掌握国土执法消息并组织非法采矿人员逃避国土执法。在对**地区非法采矿的执法过程中,林某某多次授意执法大队队员蒋某某、郑某某、林某乙等人在国土执法查处过程中对**煤砖厂非法采矿行为提供执法上的便利,造成违规执法。在执法查处到**砖厂非法采矿行为后,林某某明知是**砖厂组织人员非法采矿,却任由冯某某安排人员到国土执法大队制作笔录,并形成个人非法采矿的假象,从而**砖厂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2017年10月31日,海南省**煤矿的采矿许可到期,与其签订采矿许可合同的海南**砖厂也随之失去采矿权,因被告人林某某长期泄露执法信息,指使队员违规执法,帮助海南**砖厂逃避刑事处罚的行为,导致与海南**砖厂合作的王某乙等人持续非法采矿至2018年6月。经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7年10月31日之后(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6月30日),王世建为中地煤砖厂开采煤矸石348132.52吨,金额226.2858万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到海口市琼山区监察委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共退赃人民币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命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林某甲、唐某甲、王某甲、唐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万元,数额巨大;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执法,泄露执法信息,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导致公共财产经济损失人民币226.285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林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察官助理:霍敬玉
2019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十九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退赃款现已存入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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