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街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2月27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1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到其工作的福清市城头镇鸿生公司建筑工地内,盗走放置在工地空地上重约700斤的空心铁管。后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好友“浪子回头”(另案处理)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空心铁管价值人民币700元。

2.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到其工作的福清市城头镇鸿生公司建筑工地内,盗走放置在工地杂物间内一捆重50斤的铜芯电缆线。后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好友“浪子回头”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25元。

3.2020年4月23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到其工作的福清市城头镇鸿生公司建筑工地内,盗走放置在工地空地上重约700斤的空心铁管。后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好友“浪子回头”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空心铁管价值人民币700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城头镇鸿生公司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员工入职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1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街村**号,联系方式1379939****;

2.卷宗2册共计104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