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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4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浙J2****号轻型普通货车,自临海驶往仙居。17时20分许,途经351国道89km+300m处即临海市括苍镇舟岭村路段,碾压路边的行人胡某甲,造成胡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支付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情况说明、接警单详情、警情详情及卷宗、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车辆放行单、车辆轨迹查询、通话记录、民事诉讼材料、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王某甲、林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由南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851****,被害人近亲属王某乙联系电话:1596765****;

2.电子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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