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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冯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6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乘坐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冯某某来到临高县****超市门口寻找作案目标,当天14时许,林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甲在**超市门口停放一辆红色的电动车,便走到该辆车旁将车头锁撬开,接电后返回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处,接着,冯某某就走到被林某某撬开车头锁的红色电动车处将该电动车骑走了。得手后,林某某、冯某某两人将盗窃电动车卖给了庞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2566元人民币。

2.2020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林某某伙同冯某某来到临高县******酒店门口处寻找作案目标,林某某发现**酒店门口处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电动车无人看管后,趁着没人注意,林某某和冯某某便将该电动车盗走。之后,林某某、冯某某将该辆摩托车卖给了庞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2901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4日,冯某某独自一人在临高县****网吧处盗窃被害人秦某某一辆电动车,得手后,冯某某将该辆电动车卖给了庞某某。经鉴定,该辆电动车认定价格为1900元人民币。

    4.2020年5月8日4时左右,冯某某和林某某两人在**酒店门前发现被害人陈某某放置的一辆五羊本田电喷摩托车,林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六角铁具撬开车头锁,接着将该辆摩托车往前边的公路推,冯某某上前接应,接着该二人各骑一辆摩托车逃离现场。得手后,林某某、冯某某将该辆摩托车卖给了冼某某(另案处理)。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7970元人民币。

5.2020年4月14日1时许,在杨某某(另案处理)的提议下,林某某伙同杨某某临高县****村庄某某家牛棚盗窃4头黄牛,得手后,林某某和杨某某将四头黄牛牵到临高县****村后面的一片茂密的桉树林里藏起来,之后,林某某和冯某某将该4头黄牛卖给了王某乙(另案处理)。案发后,该四头黄牛已被追回,且已发还给被害人庄某某。经鉴定,该4头黄牛43664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的盗窃数额为57101元,被告人冯某某的盗窃数额为153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庄某某、罗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3.证人冼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冯某某均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员:林丹攸        

     2020年9月3日        

    附:1.林某某、冯某某现被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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