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符良忠,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对被害人符某甲谎称其现在在省公安厅工作,可以帮助符某甲安排东方市公安局事业事业编辅警工作,但是需要钱找关系才能拿到工作指标,符某甲遂同意支付30000元给林某某。2018年3月7日,林某某向符某甲提供了许某甲的一个银行账户,符某甲于当日下午向许某甲的银行账户支付了30000元。之后,林某某又以收取材料费为由骗取了符某甲300元人民币。林某某以帮忙安排工作和收取材料费为由一共骗取符某甲30300元人民币。

2.2018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关某某安排事业编工作,关某某信以为真便同意支付40000元给林某某让其帮忙,林某某便向关某某提供了许某乙的银行账户。之后,关某某先后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8日四次向许某乙的银行账户合计支付人民币40000元。2018年11月份,林某某又谎称可以帮助关某某安排屯昌公安局事业编制工作,在其带关某某到屯昌参加招录考试时,林某某以收取制服押金为由骗取关某某人民币2000元。林某某先后以帮忙安排工作和收取制服押金为由骗取关某某人民币42000元。

3.2018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对许某丙谎称其可以帮忙安排昌江县公安局事业编制的辅警工作,被害人沈某某遂通过许某丙联系林某某请求帮忙,林某某以需要钱才能帮忙安排工作为由,向沈某某提供了其本人和许某乙的银行账户,让沈某某支付人民币40000元。尔后,沈某某先后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5月9日分别向林某某银行账户(账号62108135200********)、许某乙银行账户(账号62270035257********)合计支付人民币40000元。2018年11月份,林某某又谎称可以帮助沈某某安排屯昌公安局事业编制工作,在其带沈某某到屯昌参加招录考试时,林某某以收取制服押金为由骗取沈某某人民币2000元。林某某先后以帮忙安排工作和收取制服押金为由骗取沈某某人民币42000元。2019年6月7日,林某某的父亲退还给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28000元。

4、2018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对符某丙谎称其可以帮助安排昌江县或者东方市公安局有编制的辅警工作,符某丙便让其弟弟符某乙和林某某联系,经协商之后,符某乙同意支付给林某某人民币30000元。林某某向符某丙提供了钟某某的银行账户,符某丙于2018年6月13日向该账户存入人民币30000元。此后,林某某又已安排工作需办理大专毕业证为由骗取符某乙人民币1600元人民币,以办理退伍证为由骗取符某乙人民币6800元,以交纳制服押金为由骗取符某乙人民币2000元。林某某先后共骗取符某乙人民币40400元。2019年05月22日,林某某的父亲林某甲退还给被害人符某乙人民币18000元。

5、2018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了解到被害人陈某甲想要应聘东方市公安局辅警工作,林某某便对陈某甲谎称其可以帮忙安排工作,但是需要送钱给领导,经双方协商,陈某甲同意给林某某人民币25000元让其帮忙安排工作。2018年6月17日,陈某甲在在昌江县汽车站附近的一辆越野车内向林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25000元,林某某骗取陈某甲25000元后没有帮助陈某甲安排工作也没有退钱给陈某甲。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东方市新龙镇新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退款协议书、收据、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符某丙、符某丁、陈某乙、李某甲、林某甲、林某乙、许某乙、钟某某、许某甲、许某丙、王某甲、陈某丙、王某乙、曾某某、肖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关某某、符某乙、符某甲、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79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锐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拘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