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林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80********,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捕前租住海口市龙华区**商厦**房,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3月4日退查,同年4月4日重报;2019年5月17日退查,同年6月14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19日;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林某多次编造投资果园项目、投资购买桂林洋大学城的宿舍楼等谎言,诱骗被害人朱某某于2016年7月10日在海口市美兰区**岛**酒家的**号船上通过支付宝和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转账30万元人民币。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编造同样的谎言多次诈骗被害人朱某某共计107万元人民币。
二、2016年3月初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编造投资果园项目支付利息、投资购买桂林洋大学城的宿舍楼等谎言,诱骗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陆陆续续向其转账80万元人民币。
三、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1日期间,被告人林某多次编造投资果园项目定期支付利息、投资购买桂林洋大学城的宿舍楼等谎言,诱骗被害人魏某某通过支付宝、网上银行等方式陆陆续续向其转账23.1216万元人民币。
四、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1日期间,被告人林某多次编造投资果园项目定期支付利息、投资购买桂林洋大学城的宿舍楼等谎言,诱骗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网上银行等方式陆陆续续向其转账216872元人民币。
五、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1日期间,被告人林某多次编造投资果园项目定期支付利息、投资购买桂林洋大学城的宿舍楼、女儿被绑架需要赎金等谎言, 诱骗被害人何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方式陆陆续续向其转账30万元人民币。
六、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编造投资果园项目定期支付利息的谎言,诱骗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支付宝方式向其转账20000元人民币。
七、2017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编造投资果园项目定期支付利息的谎言,诱骗被害人田某某通过支付宝的方式向其转账599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支付宝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朱某某、杨某某、魏某某、何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的报案与陈述;
3. 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4.408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19年7月14日
附:1. 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银行卡等涉案物品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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