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住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盗窃,于2019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楼****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女)的一部灰色笔记本电脑(联想Lenovo15.6英寸8G,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34.05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2019年9月30日2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网吧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后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手机维修部查获该被盗窃的笔记本电脑(已发还被害人吴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辨认;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和辨认;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和辨认;4、缴获的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及其照片; 5、《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购物发票、《发还清单》;6、《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涉案监控视频光盘3张;9、被告人的身份材料、人员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瑞明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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