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未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林丽娟(曾用名林秀英),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83********,汉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护理学本科学历,分宜县杨桥镇中心卫生院护士,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住分宜县**广场**栋**楼**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2月27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分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丽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分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2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8年1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丽娟系被害人卢某丁(4岁)继母。林丽娟丈夫卢某甲与前妻卢某戊共同养育两个女儿——卢某丁和姐姐卢某乙。林丽娟、卢某甲、卢某丁、卢某乙四人与卢某甲母亲袁某某共同生活,居住于分宜县**广场**栋**楼**室。2018年春节前,林丽娟与卢某甲因琐事发生打斗,林丽娟从单位带回两支注射器放至家中,欲选择用注射空气的方式自杀。
2018年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林丽娟来到被害人卢某丁与卢某乙睡觉的房间,并产生向卢某丁静脉注射空气的想法。之后,林丽娟从自己房间拿来一支注射器,趁卢某丁熟睡之机,两次向卢某丁右手静脉注射空气,在卢某丁发出声音可能醒来的情况下,林丽娟停止注射,将注射器带离房间。9时许,卢某乙及家人发现卢某丁出现异常。之后,家人拨打120,将卢某丁送至分宜县人民医院抢救。送至医院前,林丽娟对卢某丁实施了心肺复苏急救措施。
被害人卢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林丽娟将两只注射器丢弃。
经鉴定,被害人卢某丁符合静脉注射空气致空气栓塞死亡,被告人林丽娟患*****性症状的抑郁发作,案发时处于缓解期,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完整,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毕业证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卢某乙、袁某某、卢某甲、卢某丙、黄某某、林某甲、晏某某、钟某某、林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林丽娟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尸检鉴定、生物物证鉴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丽娟使用静脉注射空气方式故意杀人,致被害人卢某丁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添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丽娟现羁押在新余市看守所。
2、检察内卷及侦查卷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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