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阿胖”)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泉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9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经泉港区人民检察院退回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3日该案重新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离婚,被告人林某某一直怀疑是林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才导致其离婚。2019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被害人朱某某在泉州市泉港区**镇**路**号**小区**号经营的**女装店外守候,其间还跟踪被害人朱某某外出。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见上述女装店内仅剩下被害人朱某某、林某某二人,便心生愤恨,意图杀死林某某。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到附近一店铺购买一把菜刀后折返该女装店后面继续观察。不久,被告人林某某根据店内灯光判断林某某将要离开即准备砍杀林某某,并追赶至该女装店门口,此时林某某已驾车离开。后被告人林某某又返回该女装店后面,经爬梯破窗进入该女装店二楼,并与在场的被害人朱某某发生争吵,遂持菜刀朝被害人朱某某的颈部、胸部等部位猛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此时,林某某返回该女装店并打开卷帘门,被告人林某某听到开门声即持刀至一楼卷帘门后伺机砍杀林某某,因林某某发现被告人林某某脚上有血迹并持刀,便赶紧逃离并求救,被告人林某某随即追赶过去,但未能追上,便将菜刀扔向林某某,亦并未砍中。后被告人林某某又返回该女装店所在小区,用自己的手机报警称其杀人,并在现场向民警投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左颈部、胸部、双上肢及左下肢等处软组织裂创,致左颈部总动脉等血管断裂、出血,引起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刀具等物证。
2.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蔡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工作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林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妍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及光盘十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作案刀具等物品扣押在侦查机关(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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