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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世纪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林世纪,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2000********,广西平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平南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世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世纪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林世纪携带作案工具万能钥匙,以“美团外卖”衣服穿着作掩饰,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盈峰家园6座303房处,乘屋内无人之机,采用万能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屋内,将被害人梁某某放置在主人房衣柜抽屉内的1个黄色金属猪形挂牌、1个黄色金属手镯、1条黄色金属手链、2个黄色金属戒指以及现金人民币约600元等财物盗走,后销赃。   

被告人林世纪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帽子、开锁工具等;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世纪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世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世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世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世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华

检察官助理:区倚雯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世纪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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