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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世彬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林世彬,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街**号**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世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6月,同案人王某某、韩某某(均已判刑)经策划诈骗后,共同出资购买了电脑、电话机等作案工具,先后租赁福清市**街道**小区、平潭县**镇**小区、福清市**街道**小区、**街道**小区的套房作为诈骗窝点,伙同日本国境内的同案人“米亚”(另案处理)等人招募、组织同案人佐古某某、寺田某某、大津某某、长尾某某、玉城某某、名某某、野某某(均已判刑)及同案人“国朋”、“高侨”、“山中”(均另案处理)等人陆续到上述窝点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并雇请同案人林某甲(已判刑)在上述窝点监督日本籍同案人,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2016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28日,同案人佐古某某、寺田某某、大津某某、长尾某某、玉城某某、名某某、野某某、“国朋”、“高侨”、“山中”等人两人一组,向日本国内的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成功诈骗三十六次共计日币16944.6万元,折合人民币1016.6万元。被告人林世彬为上述窝点提供网关、诈骗剧本、日本国公民个人信息、网络电话虚拟账号并提供技术支持、缴纳话费,从上述诈骗金额中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还通过缴纳话费赚取差价约人民币7500元。

二、2017年2月份,同案人大崎某某、陈某丙(均已判刑)经策划,租赁福清市**街道**小区一套房作为诈骗窝点,伙同同案人“中村”、“金”(均另案处理)等人招募、组织同案人堀口某某、中根某某、中町某某、森某某、松浦某某(均已判刑)及同案人木某某、金子某某、朝野某某、表某某、“健太”(均另案处理)等人到上述窝点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并纠集同案人郑某某(已判刑)在上述窝点监督日本籍同案人,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2017年4月份至2017年6月28日,同案人堀口某某、中根某某、中町某某、森某某、松浦某某、木某某、金子某某、朝野某某、表某某、“健太”等人分别轮流搭档向日本国内的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成功诈骗被害人木村某某、式部某某、“高桥”以及其他五名被害人共计日币5230万元,折合人民币323.0852万元。被告人林世彬明知同案人大崎某某等人在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为上述窝点安装、调试用于作案的网关设备和电话,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帮忙缴纳话费,从中赚取话费差价约人民币5600元。

三、2017年2月,同案人潘某某(已到案,另案处理)伙同同案人刘某某(已判刑)购置笔记本电脑、路由器、网关、固定电话等设备,租赁福清市**街道**小区一套房作为诈骗窝点,利用获取的日本国公民个人信息和诈骗剧本,招募、组织同案人葛神某某、川某某、高松某某(均已判刑)及同案人“川本”、“田中”(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窝点实施电信诈骗活动。2017年5月11日至6月9日,同案人葛神某某、川某某、高松某某、“川本”等人两人一组,向日本国内的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成功诈骗四次共计日币2100万元,折合人民币128.6765万元。被告人林世彬明知同案人潘某某等人在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为上述窝点安装、调试用于作案的网关设备和电话,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帮忙缴纳话费,从中赚取话费差价约人民币3700元。

被告人林世彬于2019年12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万达附近一宾馆向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固定电话、手机、网关、光盘、路由器、银行卡、日币、人民币等;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查询、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剧本、被害人信息材料、退还请求书、存折、银行交易流水、汇率中间价表、刑事判决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木村某某、式部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陈某甲、俞某某、余某某、陈某乙、卢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世彬及同案人王某某、韩某某、林某甲、佐古某某、寺田某某、大津某某、长尾某某、玉城某某、野某某、名某某、大崎某某、陈某丙、郑某某、堀口某某、中町某某、中根某某、松浦某某、森某某、潘某某、刘某某、林某乙、葛神某某、川某某、高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世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68.36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世彬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世彬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世彬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陈平

                          检  察  官:王雪松

                          检察官助理:周华玲

                              2020年7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林世彬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街**号**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1721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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