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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林世界等3人抢劫、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5********,回族,小学文化,农业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4月8日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8年2月9日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7月5日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抢劫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世界,绰号“干界”,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7********,回族,小学文化,农业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16年4月5日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业职业,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镇**街**街**号。因涉嫌抢劫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林世界、李某某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通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通海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云恒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林世界和柯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在逃)等人在通海县纳古镇小海公园一小卖铺处,采取持长刀、钢管威胁的方式,抢走周某某放在赌桌上的1700元人民币,并用微信扫码的方式转走了周某某手机上的1000元人民币。后周某某、李某甲、秦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在通海县秀山街道金山社区火焰山烧烤店吃烧烤时,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和柯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已不起诉)、马某某(在逃)等人到该烧烤店处向周某某等人索要2000元人民币,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和柯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已不起诉)、马某某(在逃)等人持长刀、钢管对周某某、李某甲、秦某某、李某乙实施殴打,致周某某、李某甲受伤到医院治疗。经通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甲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云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林世界以暴力胁迫劫取他人财物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世界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二级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世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师晓霞

代理检察员:周泓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林世界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09672****。

2.案卷材料四册和证据目录一份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光盘八张,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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