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794号
被告人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黑水县,身份证号码5132281986********,藏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黑水县**乡**村**组。被告人板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板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板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巷**号**古玩市场**期**楼**号摊位,出售象牙圈、象牙三通等疑似象牙制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物品中象牙制品共计净重711克。
归案后,被告人板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板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板某某非法出售象牙制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弛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板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9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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