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板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德县人,住永德县永康镇送吐村委会送吐三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7月12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板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板成某在普洱市孟连县城老街子芒信农村客运车辆停车点从云J*****号车上取到装有毒品的一个汽车压箱时,被昌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对压箱进行拆解启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2379克,其平均含量为18.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板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379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荣 军
检 察 官:李 蕻 娟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板成某现押于昌宁县看守所;
2、诉讼卷三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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