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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松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松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镇**组,无业。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逮捕。

辩护人:包某某,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松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松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9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松某某使用多个QQ号(171122****、73730****、296530****、205665****、163358****)在QQ群内发布售卖“茄子视频”、“香蕉视频”淫秽软件广告,共向20余人售卖淫秽软件并获利570.9元。后经鉴定,“茄子视频”内有79部视频鉴定为淫秽物品(其中52部视频为2019年8月16日之前上传,27部为2019年8月16日之后上传),“香蕉视频”内共有42部视频鉴定为淫秽物品。被告人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松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向他人贩卖含有大量淫秽视频文件的软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松某某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松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军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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