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松某某,男,藏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261982******** 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乡***村,住: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乡***村。无前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2月29日被拉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拉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1月10日被拉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拉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2月10日向拉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02月12日向被害人告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意见,0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松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02月14日向被告人松某某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 被告人松某某与杂村村名格某某前往彭措林村,并在不同的三家藏餐馆内喝酒玩耍,之后他们回到***乡并来到***村扎西林藏餐馆内继续喝酒,期间在解手过程中被告人松某某感觉被害人边某某两次瞪眼看自己,心里产生气愤,加之之前有矛盾,于是被告人松某某在第二次解手进来时,走到藏餐馆内寻找作案工具并并从厨房里拿起放在桌子上的刀子,走到被害人边某某处捅伤被害人边某某,导致被害人边某某头部、背部及手臂、左侧小拇指受伤。
2019年12月27日,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边某某的伤势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9日,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送检的中心现场提取的8处血迹、被告人松某某外套上提取的血迹、作案工具刀子刀刃表面提取的血迹与被害人边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16*1018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刀子、上衣一件、纱巾一个;
2、书证有案件来源材料;抓捕经过;被告人松某某户籍证明信;接报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一份;现场照片十五张及现场方位图二张;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书二份
7、辨认笔录三份及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拉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欧吉巴
检察官助理: 巴桑仓木决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
附:
1、证人名单一份;
2、被告人松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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