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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松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84********,傈僳族,小学肄业,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镇**村委**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松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松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等人在泸水市六库镇**酒吧喝酒,喝至6月29日凌晨0点左右结束后,胡某某和松某某一起离开酒吧,胡某某用其身份证帮松某某在泸水市**大酒店开了一间房间,房费由松某某支付,后二人一起上楼进入房间,在房间内松某某欲与胡某某发生性关系,胡某某不愿意,松某某就使用扇嘴巴、掐脖子等暴力手段殴打胡某某,并把胡某某裤子撕烂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最终因松某某阴茎不能勃起而没有成功,在反抗过程中,胡某某咬到松某某的左手小手臂。事后胡某某趁松某某睡着将松某某衣物及随身物品放到酒店过道外的空调外机上,并离开酒店回到小沙坝住处休息,直到6月29日早上10点32分胡某某携相关物品报案至六库派出所。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泸水市公安局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伤情照片、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玉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松某某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雄凤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松某某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涉案物证已由侦查人员拍照固定后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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