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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松某某交通肇事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街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1时23分许,被告人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LE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拉特中旗**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前T型交叉路口,与被害人武某某驾驶的停于道路北侧的蒙LZ6***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蒙LE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将蒙LZ6***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向北推行过程中,又与停于道路北侧的蒙LE6***号小型客车及蒙LM7***号微型面包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武某某死亡,四车不同程度损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松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武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松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宝山

检察官助理:乌日汉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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