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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杭某某诈骗)(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现住榆阳区**队,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被告人某某某在榆林市沁园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负责榆阳区西沙片区送水工作,后被告人某某某发现沁园公司水票销售管理存在漏洞遂产生用伪造水票骗取客户钱财的想法。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某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新意广告门市支付600元委托王某某仿造沁园山泉公司的水票3000张,2020年6月份,被告人某某某再次在新意广告门市支付170元现金制作了1000张水票。

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4月份离职前,被告人某某某利用自己送水工人的身份,将伪造的水票出售给客户,共计销售假水票906张,获利8320元。2020年4月离职后被告人某某某隐瞒其已从沁园山泉公司离职的真相,虚构近期公司有优惠活动的事实继续向客户出售伪造的水票,共计销售假水票2382张,获利22745元。

2.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某某某在陕西东方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当业务员时,给车主李某某办理了一起分期按揭贷款业务,鑫达公司的总公司(安吉租赁汽车有限公司)每月自动从李某某工商行扣除月供款2347元。被告人某某某于2020年8月3日用微信联系****,告知李某某最近有几家汽车金融公司倒闭的消息,以致办理贷款的车主还完贷款后仍拿不回抵押的车辆登记证书,被告人某某某谎称让其办理就能减免一部分利息的方式,同年8月6日,李某某将剩下5个月的月供款11735元去除利息微信转账8752元到杭世雄的****。

被告人某某某诈骗数额共计31497元。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白某某和李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被害人购买假水票明细表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冯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白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指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亚梅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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