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杭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98********,汉族,本科文化,学生,户籍在江苏省高邮市临泽县**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杭某某经事先约定至本市**路**弄**号**室被害人张某某的住处,双方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杭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洗澡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于客厅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9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日7时许,被告人杭某某得知被害人报警后,至普陀区石泉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杭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路**弄**号**室的住所内,趁其洗澡不备之机,窃得其放于客厅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900元的事实。
2.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杭某某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明涉案钱款的扣押及发还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杭某某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八日的事实。
5.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证明涉案嫖资的追缴情况。
6.受案登记表、公安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杭某某的到案情况。
7.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杭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8.被告人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11月30日晚,其至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本市**路**弄**号**室的住处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次日凌晨1时许,其趁被害人张某某洗澡不备之机,窃得张某某包内现金人民币29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杭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洁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杭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辩护人上海市君志律
师事务所李楠律师,联系电话1391761****。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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