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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杭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杭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杭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2月20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杭某某在滨海县蔡桥镇和五汛镇境内,实施盗窃5起,窃得电缆1根,内裤5条。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07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杭某某到滨海县蔡桥镇**路和**路交界处张某某家门口,窃得张志刚家电缆线1根。 

2.2020年2月8日23时,被告人杭某某到滨海县五汛镇**村**楼东边巷子内许某某家门口,窃得许某某家黑色女式三角内裤1条。 

3.2020年2月11日4时,被告人杭某某到滨海县五汛镇**村**楼东边巷子内许某某家门口,窃得许某某家黑色女式三角内裤1条和蓝色女式三角内裤1条。 

4.2020年2月13日4时,被告人杭某某到滨海县五汛镇**村**楼东边巷子内许某某家门口,窃得许某某家黑色女式三角内裤1条。 

5.2020年2月15日4时,被告人杭某某到滨海县五汛镇**村**楼东边巷子内许某某家门口,窃得许某某家肉色女式三角内裤1条。 

    案发后,被告人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正满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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