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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杭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杭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镇**园**村**号,农民,准驾车型C1。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杭某某与王某在家中饮酒,次日8时50分许,被告人某某某驾驶陕K****1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行驶至210国道304KM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8.3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静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住榆阳区榆阳镇花园沟村28号,电话xxxx4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0页、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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