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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杭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售楼部销售主管的便利条件,将**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电话、房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250条,通过微信发送给苏某某(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3 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暂扣款票据,被告人杭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杭某某、同案犯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同案犯苏某某手机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冬凤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杭某某(联系电话137********)现住原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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