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84号
被告人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9********,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公司驾驶员,住重庆市南岸区**公里**源**时代**栋**(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5月29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9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21时许,在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商谷**栋**室,被告人杭某某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贩卖20.88克麻古给刘某某。毒品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在被告人杭某某身上查获冰毒3.20克,麻古3.61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杭某某贩卖的麻古及其身上查获的冰毒和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8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商谷**栋**室将被告人杭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提取扣押封存笔录、称重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毒品提取、称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7.6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杭某某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忠
检察官助理:卢 敏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杭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0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5.《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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