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50号
被告人杨龙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9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龙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杨龙某携带背包乘坐G6303次高铁列车从广东省惠州南站前往广东省深圳北站,14时许到达深圳北站后换乘G78次高铁列车前往湖北省武汉方向,途径广州南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在其背包内查获大量粉末状物品。经称重鉴定,其中黄金色塑料包装袋和绿色塑料包装袋内查获的粉末状物品共净重5.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咖啡因成分,印有“BUD”字样的一包红色塑料袋内查获的粉末状物品净重0.3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印有“皇世”中老年壮骨牛奶高钙和“正台南”牛奶加钙营养奶的袋子内查获的粉末状物品共净重97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车票、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龙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称量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龙某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龙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二十六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涉案毒品共976.87克,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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