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现住个旧市**号。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个旧市**大厦楼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9克。
2019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个旧市**KTV附近,以人民币14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63克。
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个旧市**KTV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45克。
2019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个旧市**大厦楼下准备贩卖毒品时被办案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粉末20.04克,后办案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位于个旧市**号的家中另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3.3克、甲基苯丙胺粉末2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高某某、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颂扬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散装材料34页,光盘十一碟,《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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