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男,28岁,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座**室。2010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先后窜至湖南省长沙市、怀化市、张家界市、株洲市,通过冒充小区房屋业主或业主亲属,以出租房屋的名义在58同城等租房网站上发布房屋租赁信息,骗取多名被害人的租金和押金,共计932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室,利用自己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房产公司上班的机会拿到中建芙蓉苑小区**栋**号房的业主信息,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缴纳意向金2600元,17日骗取张某某缴纳租金8200元,19日骗取张某某缴纳中介费1200元。共计骗取张某某12000元。
2、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某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街**栋**室,利用自己在**地产公司上班的机会拿到业主信息,在58同城网站发布租房信息后,自称租房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宋某甲缴纳6个月租金和1个月押金,共计10850元。
3、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街**栋**室,利用自己在**地产公司上班的机会拿到业主信息,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租房信息后,冒充房主老公骗取被害人莫某某缴纳3个月租金和1个月押金,共计6200元。
4、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街**栋**室,利用自己在**地产公司上班的机会拿到业主信息,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租房信息后,自称是租房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缴纳一个月押金1550元,8月29日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缴纳6个月租金9300元。共计骗取吕某某10850元。
5、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街**栋**室,利用自己在**地产公司上班的机会拿到业主信息,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租房信息后,冒充房主骗取被害人宋某乙缴纳押金3000元,8月28日骗取被害人宋某乙缴纳租金4000,共计骗取宋某乙7000元。
6、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栋**室,利用自己在**地产公司上班的机会拿到业主信息,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租房信息后,冒充房主的亲戚,以帮忙出租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朋友狄某某领代为交纳的现金3000元,骗取吴某某的妈妈唐某某交纳的8400元,后杨某以要装新空调,要吴某某转8400元给其,并称在到账后将之前交的8400元退给吴某某,再次骗取吴某某8400元。共计骗取吴某某19800元。
7、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房,利用自己在**地产公司上班的机会拿到业主信息,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租房信息后,冒充房主以出租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某缴纳6个月租金和1个月押金共计8750元。
8、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房,利用自己在**地产公司上班的机会拿到业主信息,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租房信息后,冒充房主的亲戚,以委托出租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缴纳2个月租金和1个月押金共计3750元。
9、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房,利用自己在**地产公司上班的机会拿到业主信息,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租房信息后,冒充房主,以出租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缴纳3个月租金和2个月押金共计6000元。
10、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房,利用自己在**地产公司上班的机会拿到业主信息,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租房信息后,谎称房主是其姐姐,以出租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缴纳租金和押金4200元,骗取被害人包某某缴纳租金和押金3850元,共计骗取余某某、包某某80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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