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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9092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住山西省闻某某礼元镇东古赵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晋M2V***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S235线由西往东从东镇镇往礼元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4km+100m处时与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晋M80***、晋ML***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闻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经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2.5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杨某系被传唤到案。事故发生后,杨某与陈某某就本次事故造成的车损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杨某的询问、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卫东

检察官助理  张方舟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被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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