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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魁盗窃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杨魁(曾用名:杨华),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镇**村委会**湾村民小组**号。2017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10月12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魁与被害人王某某同为马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8月14日17时30分许,杨魁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马关县**镇**路该公司店内茶桌上的一把北汽智达X3小型轿车的车钥匙,并将钥匙藏匿于其随身携带的一个印有“FILA”字样的黑白红相间单肩包内。18时许,王某某在杨魁的“帮助”下需找车钥匙无果后使用备用车钥匙将车辆锁好后离开。当晚20时许,杨魁向其朋友陶某甲谎称自己换了一辆新车并邀约一同驾车游玩,遂二人来到马关县马白镇骏城路马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口,杨魁将王某某停放在车位上的一辆白色的北京牌(北汽智达X3)小型轿车(车牌号:云HK****)盗走,并载杨某某至马关县小坝子镇吃烧烤。2020年8月15日凌晨,杨魁将所盗车辆驾驶至马关县马白镇小坝子镇小坝子村委会辣子湾村民一组**号陶某甲家停放,7时许,杨魁借用陶某乙父亲的起子和钳子将车牌卸载藏匿于汽车尾箱垫资下面,后其使用该车辆进行非法运营。2020年8月18日杨魁在马关县城松江花园信用社门口被抓获。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肩挎包;2、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陶某甲、陶某丙、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魁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在被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杨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魁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三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单肩挎包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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