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飞雁,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镇**村**屯**号。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飞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3日17时23分许,被告人杨飞雁来到东莞市**镇**社区**网吧趁被害人许某某离开电脑桌面时,将许某某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VIVO牌手机(经估价值1384.47元)偷走。
2.2019年10月24日3时39分许,被告人杨飞雁来到东莞市**镇**社区**网吧趁被害人蔡某某睡觉之际,将蔡放在电脑桌面上充电的一部黑色苹果8手机(经估价值2529.23元)偷走。
经侦查,侦查员于2019年10月24日12时56分许,在东莞市**站内将杨飞雁抓获,起回被盗的两部手机。破案后,手机已发还两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飞雁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飞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飞雁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飞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附:
1.被告人杨飞雁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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