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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飞花、何芳名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1575号

被告人杨飞花,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2月6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芳名,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住宜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文豪,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飞花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何芳名、林文豪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昭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昭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7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芳名、林文豪受他人雇佣运输毒品。2018年10月底,二人在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从上家接到毒品,各用一个双肩包背数包毒品。二人在雇主的指挥下,多次转车经云南省凤庆、大理、南涧、昆明、昭通、盐津,四川高县、宜宾等地于2018年10月29日15时许将毒品运输至四川省成都市。雇主指挥二人入住成都太古里附近的“爱家公寓”,并在公寓内将毒品装入方便面箱中,由何芳名到太古里交货。

被告人杨飞花于当天17时许到太古里“BOSS”服装店门口找到何芳名,接到装有毒品的方便面箱子,欲将毒品加工后贩卖。杨飞花、何芳名正要离去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林文豪在“爱家公寓”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方便面箱子中查获毒品可疑物10包,净重3486.29克,提取100份检材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最低的38.71%,最高的68.8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飞花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何芳名、林文豪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杨飞花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何芳名、林文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马伟古

2019年7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飞花现监视居住于昭觉县绿色家园,被告人何芳名、林文豪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9张、起诉书18份。

3.随案移送清单2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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