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89********,白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组,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因与被害人陈某某有矛盾,遂将陈某某约至本市花果园购物中心停车场,后杨某邀约“扎西”一起前往教训陈某某,并准备了水果刀与甩棍,双方见面并发生争吵后,杨某指使“扎西”拿出甩棍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陈某某,致使陈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伤情为一处重伤二级、三处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涉案照片、病历材料、志明、收押登记表;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甘霖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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