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1314号
被告人杨**,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组**号。因盗窃罪,于2008年2月3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杨**在本市官渡区永中路**市场扒窃被害人何某某放置在上衣右侧口袋里的一部360牌N6型手机,正准备逃离现场之际被国际商贸城派出所便衣辅警抓获,当场从杨**裤子口袋内搜出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扒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争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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