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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静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静韬,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21979********,汉族,大学文化,系原湖北**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公司负责人。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路**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1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静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静韬根据湖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授权,在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号注册成立**公司宜昌**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公司”)并担任负责人。

2015年初至2017年,宜昌**公司在杨静韬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召开产品推介会、发送宣传单等手段,以形式上为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的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实际却是定期还本、月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资人宣传推介,吸收不特定投资人169人的存款性质的资金共计2379.7万元。

期间,在被告人杨静韬从2015年初开始多次要求下,**公司于同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因无具体的产品,该项登记于2016年11月1日被公告注销。2016年6月13日,因**公司无法正常兑付吸收的公众存款本息,杨静韬与胡某某、柳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路通众行(湖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并逐步承接**公司的吸收存款及兑付存款本息的业务直至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杨静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资人提供的报案材料和相关合同、收据、交易记录、宣传单、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柳某乙、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 投资人刘某某、周某甲、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众证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杨静韬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静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静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静韬认罪认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凯

检察官助理:周凯锋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静韬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其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571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审计报告1册,光盘9张。

3.案发后追赃7万元现金已退赔给部分投资人;追赃白酒588瓶已退赔给部分投资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人名单、金额附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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