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1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于2018年8月在西藏林芝打工时,通过苏某某介绍和被害人朱某某相识,并于2018年10月到江油市**镇**村朱某某家中与其同居。2019年7月6日晚,杨某与饮酒后的朱某某发生口角,杨某遂准备杀害朱某某。2019年7月7日凌晨1时许,杨某趁朱某某醉酒熟睡之际,先后持斧头、菜刀击打、劈砍朱某某头面部、颈部、腹部,致朱某某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经鉴定,朱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急性乙醇中毒(醉酒)基础上,因全身多处(以颈部右侧至颈前区皮肤巨大裂创为严重)机械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勇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文书卷一卷、证据卷四卷,光盘壹十六张。
3.作案工具斧头、菜刀,被告人及被害人所着衣物以及手机等证物暂存侦查机关。
4.被害人近亲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