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榆树市**镇**村**屯**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从湖南省一个叫“阿杰”的人手中购买毒品冰毒,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榆树市新立镇百世快递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共查获2包毒品,分别为246.89克、250克,在其住处搜出毒品两包,分别为3.53克、49.69克。经鉴定,从其查获和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邢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梅
检察官助理:赵越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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