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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榆树市********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从湖南省一个叫“阿杰”的人手中购买毒品冰毒,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榆树市新立镇百世快递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共查获2包毒品,分别为246.89克、250克,在其住处搜出毒品两包,分别为3.53克、49.69克。经鉴定,从其查获和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邢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梅

检察官助理:赵越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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