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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5********,汉族,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平江县**镇**村**号。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因其患有**,骑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准备去**洞**嗲(赤脚医生)处买药,经过汨罗市三江镇双桥村时,摩托车发生故障便准备返回。在返回途中,杨某见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遂采取撬窗入户的方式,盗得现金600元。被告人杨某将所得赃款用于买烟、槟榔和打红中转转麻将输掉了。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杨某家属对被害人王某某退赔11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及视频;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胡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积极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文娟

检察官助理:刘庆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在被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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