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江苏省常州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尹某某约定以1100元价格代购毒品冰毒和麻古。杨某某收取尹某某微信转款1100元后至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小区停车场附近,以840元价格从刘小锐(音)处购买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0.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日14时许,杨某某与尹某某约定在本市渝中区**路**号附近,将毒品贩卖给尹某某后收取好处费现金200元。同日16时许,杨某某与尹某某再次约定代购毒品,尹某某微信转款给杨某某500元后,双方约定在本市九龙坡区**见面,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杨某某身上查获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和现金110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记录截屏等书证;

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扣押、称量、提取、现场指认等笔录; 

6.《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露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