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021962********,汉族,四川罗江人,大学文化,德阳市政府原**,住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单元**楼。2019年8月16日,经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监委决定对杨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4日,经国家监委批准,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杨某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决定逮捕,杨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次日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德阳旌湖经开区**、德阳经开区**、中江**、德阳市**的职务便利,在土地买卖、工程建设等方面为周某某、江某某、杨某甲、谢某某等13人提供帮助,收受现金人民币共计527.9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222.16万元
2006至2007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德阳经开区**的职务便利,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买卖、土地置换、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6年至2010年,分别在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德阳大酒店停车场等地5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现金、购房优惠共计222.16万元。
2、收受**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某某97万元
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德阳经开区**的职务便利,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纸业(四川)有限公司厂房建设提供帮助,在德阳市庐山路附近,先后4次收受公司副总经理江某某现金97万元。
3、收受德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8.8万元
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德阳经开区**的职务便利,为德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土地购买、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7年至2013年,分别在中江县武装部宿舍、德阳市水岸花都小区,先后3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现金、购房款共计58.8万元。
4、收受商人谢某某31万元
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德阳经开区**的职务便利,为谢某某挂靠或合作的公司承揽经开区绿化养护工程提供帮助,于2005年至2011年,分别在供销**小区家中、**小区家中先后7次收受谢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1万元。
5、收受德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30万
2011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中江县**的职务便利,为德阳**有限公司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在德阳大酒店,收受周某某转送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现金30万元。
6、收受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甲20万
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德阳经开区**、中江县**的职务便利,为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在经开区承揽零星工程和李某甲在中江取得土地整理项目提供帮助,于2003至2013年,在德阳市经开区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李某甲现金共计20万元。
7、收受四川**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13万元
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杨某在德阳市政府办公室收受杨某乙为维系关系所送现金3万元;2016年上半年,杨某接受杨某甲请托,承诺为其兄弟杨某乙在刑事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在德阳市政府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杨某乙现金共计10万元。
8、收受四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12万元
2006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德阳经开区**的职务便利,为四川**有限公司购买土地提供帮助,于2006至2009年,在德阳市经开区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现金共计12万元。
9、收受西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乙12万元
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德阳经开区**的职务便利,为西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在经开区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公司负责人李某乙现金共计12万。
10、收受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丙11万元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中江县**、德阳市**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杨某丙协调重建环球大酒店、购买德阳市党校办公楼、酱油厂搬迁选址提供帮助,分别在中江县委办公室、德阳某饭店,先后4次收受杨某丙现金共计11万元。
11、收受**时装公司高管何某某8万元
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德阳经开区**的职务便利,为**时装公司购买厂房、为四川**印刷包装公司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在德阳经开区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时装公司高管何某某现金共计8万元。
12、收受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8万元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德阳经开区**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在德阳经开区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现金共计8万元。
13、收受德阳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钟某某5万元
2001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德阳旌湖经开区**的职务便利,为德阳市**房地产责任有限公司购买土地提供帮助,于2004年,在家中收受公司总经理钟某某现金5万元。
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8月15日主动向四川省监委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退缴了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德阳旌湖经开区**、德阳经开区**、中江县**、德阳市**的职务便利,为周某某、江某某等13人在土地买卖、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2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全部退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琳
2020年3月4日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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