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新蔡县**镇**楼村**庄,暂住本市徐某某**村**号**室。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7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某乙,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新蔡县**镇**楼村**庄,住本市徐某某**路**弄**号**室。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路**弄**号**室。
上述被告人均于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顾某某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4月租借本市徐某某**村**号**室的房屋,后于2019年7月上旬开始,伙同被告人杨某乙、顾某某在该房屋内以网上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招揽赌客从中牟利。其中杨某某全面负责赌场运营及与上家结算事宜,杨某乙、顾某某分别根据杨某某的指示从事现场管理及操盘等事宜。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顾某某在上述赌场被公安人员抓获。顾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杨某某、杨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何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赃证物品照片、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顾某某结伙开设赌场的事实。
2、刑事判决书、违法人员信息等书证,证明杨某某的前科情况。
3、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各被告人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4、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顾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乙、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杨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顾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嫣
检察员:林雨泽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顾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证据及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有关材料;
5、赃证物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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