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8〕162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队**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游子铭,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邓某某等人在惠州市惠城区**奶茶店发生纠纷,后杨某某纠集被告人谢某某、骆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翟某某(已起诉)、贾某某(案发时15周岁,行政处罚)等人来到此处,双方继续发生争执。7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与翟某某各手持一把砍刀,骆某某、贾某某持塑料凳,与刘某某、邓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杨某某持刀追砍被害人邓某某;骆某某、贾某某持塑料凳,被告人谢某某与翟某某持刀追砍、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被告人杨某某在此期间被持刀者误伤。随后,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当天12时许,公安人员在骆某某的指认下,在现场附近缴获涉案两把刀具。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谢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谢某某及其家属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道歉并赔偿,获得刘某某及其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无视国法,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款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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