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8〕270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雪艳,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8********,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2018年6月19日被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16日将本案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保持**关系。杨某某与黄某某通谋,在黄某某先后担任广州对口帮扶**指挥部**、中共广州(清远)产业**工业园临时**、管委会**期间,利用黄某某全面负责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转账收取、收受现金和接受他人付费的旅游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67.77万元、美元0.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利用黄某某上述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超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65万元。
2、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利用黄某某上述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广州保税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400.77万元。
3、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利用黄某某上述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邓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其下属员工张某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00万元、美金0.5万元。
4、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利用黄某某上述职务便利,分2次收受广东清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出入境记录、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莹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4、扣押被告人杨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共计800万元,现存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扣押中国建设银行投资金条一条(重200克)、卡地亚手表一块、金属材质耳环一对、金属材质戒指一枚(详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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