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手机软件“全民K歌”上与被害人刘某甲认识,隐瞒自己未离婚的事实与刘某甲交往。2017年9月以来,杨某某编造“儿子车祸住院需要资金”、“酒驾被抓打点关系需要资金”、“房子拆迁租房子需要资金”“找前妻要拆迁款需要资金”、“患癌症需花钱治疗”等理由多次到刘某甲处骗取钱款;杨某某还虚构“刘某乙”系其表哥,冒充“刘某乙”与刘某甲聊天,取得刘某甲信任后编造“刘某乙工地需购买树苗”、“刘某乙豪车需要修理”、“刘某乙与妻子打架被抓需要保释金”、“刘某乙帮杨某某购买特效药”、“刘某乙新家摆酒宴需购买家具”、“刘某乙云南工程买地需要资金”、“刘某乙招待美国的生意伙伴”、“刘某乙晕倒需医药费”等理由多次到刘某甲处骗钱。
杨某某通过虚构各种理由及虚构表哥“刘某乙”的身份到刘某甲处骗取款项共计1755860元,并将骗取的钱财用于自身花销、购买车辆、装修房子等用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杨某某手机截图照片、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工作记录、收入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账单交易明细、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附照片;
6、电子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孝龙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