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浙江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营销总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胡同**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丁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浙江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东富,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浙江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乡**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丁某、徐东富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丁某、徐东富利用担任浙江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地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经理、渠道经理的职务之便,经事先预谋,在销售杭州复地壹中心商铺及公寓的过程中,违反复地公司关于包销公司需缴纳保证金至共管账户等规定,私自引入第三方公司杭州智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逸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被告人指使下属的复地公司自销团队人员与第三方公司人员互相配合,以“存15万抵25万”等存抵优惠活动的方式招揽客户,将购房款和存抵金分别收取。至案发,通过智远公司、逸宅公司的账户共收取“存抵金”3900余万元。三被告人对复地公司隐瞒上述“存抵金”,并与第三方公司共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丁某、徐东富的供述与辩解;
4.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手机勘验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丁某、徐东富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艳苹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徐东富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丁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17张,电子数据。
3.扣押款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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