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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1479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艳秋),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栋**单元**号。2008年10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1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小区*栋****室,贩卖毒品“小马”可疑物给马某,被蹲守民警当场抓获,从马某处查获被告人杨某某贩卖的50颗毒品“小马”可疑物,从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档案袋内查获毒资人民币900元,查获散落的粉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50颗,散落的蓝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2颗,封装在透明密封袋内的粉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6颗,在被告人杨某某左手查获外用淡黄色卫生纸包裹,内用蓝色封装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袋。(经称量,档案袋内散落的粉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蓝色毒品可疑物毛重5.62克,净重4.90克;档案袋内用透明密封袋封装的6颗粉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毛重0.92克,净重0.57克;外用淡黄色卫生纸包裹,内用蓝色封装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毛重6.76克,净重5.74克;从马某处查获的被告人杨某某贩卖给马某的外用透明塑料纸包装的粉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毛重4.93克,净重4.65克。经鉴定:上述可疑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俊

助理检察员:马丽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电话1388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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