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三刑诉〔2018〕6号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春贵,化名杨纪荣,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号,捕前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门**室。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5日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2日经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月30日因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2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4日21时许,在本市回民区内蒙古**机械厂宿舍**号楼**单元**楼**户的租房内,被告人杨某与赵某某(系被害人,女,殁年21岁)因故发生争吵。赵某某要离开租住处,被告人杨某阻拦未果,即持刀向被害人赵某某胸腹等部位捅刺数刀。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锐器伤致心、肺、胃破裂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潜逃,化名为杨纪荣,后迁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7年9月17日9时许,侦查人员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内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立新 代理检察员:曾志芳 2018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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