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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47********,汉族,专科,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号,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5月1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患有焦虑性疾病,其产生妻子廖某某在家中桶装水中添加致幻剂的想法,认为廖某某有伤害家人的意图。2019年5月17日15时许,儿媳朱某某到杨某某家看望杨某某与廖某某,在交谈期间,杨某某听到朱某某提及其一家人想搬来居住,遂产生廖某某会伤害儿子一家人的想法。在朱某某离开后,杨某某从酒柜拿出一葡萄酒瓶,遂持酒瓶连续砸向背对自己站立的廖某某的头部,致其倒地,杨某某又将拖鞋换成皮鞋,用脚连续踩踏廖某某的头部及颈部,后又采取用木背靠椅砸击、用脚踩踏廖某某头部、颈部及腹部的方式,致其死亡。被告人杨某某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系生前头部、胸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作用致颅脑损伤、心肺损伤、多发骨折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擦拭血迹、葡萄酒瓶等物证;2.就诊记录等书证;3.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检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110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产生被害人有伤害家人的想法,遂采取持酒瓶、椅子砸击、用脚踩踏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患有焦虑抑郁症伴精神病性症状,对其2019 年5 月17 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志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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