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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周某某、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528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6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街道**村**乡**号。曾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7月2日被郴州市桂阳县公安局行政行政拘留3日,同年11月4日被郴州市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16日被郴州市桂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9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拘留15日,同年9月2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84********,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9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2月27日被行政拘留15日,于同年12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8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微信、电话联系,通过钟某某收取了被告人谭某某4500元(人民币,下同)的微信转账后,与被告人谭某某约定在湖南省邵阳县动车站交易毒品冰毒,后周某某在上述地点将一袋用香烟盒包装的以1800元购买的毒品冰毒贩卖给谭某某。

被告人谭某某拿到冰毒后,立即乘坐客车从湖南省邵阳县来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将带来冰毒的交给杨某某,并于2020年4月14日离开瑞安市。

2020年4月16日中午12时许,张某某在本区内经电话、微信与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800元后,杨某某将上述毒品中的一小袋藏在瑞安市塘下五金城转盘的治安岗亭里,之后张某某在上述地址拿到该袋毒品。经称量、鉴定,该毒品重0.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手机;

2.书证:人口信息、户籍资料、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微信账号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手机通讯录照片、通话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某、钟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和抓获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搜查、提取、称量、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称量视频、通话视频、毒品提取视频、手机聊天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0.44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森木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手机叁部、光盘陆张、补充材料贰十肆页、认罪认罚材料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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