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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贩卖毒品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169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10月份及11月份,在本市凤岗镇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具体经过如下:

1、2019年10月27日左右,被告人杨某在本市凤岗镇油甘某某村新村诚信百货旁边出租屋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约0.2克冰毒给卓某某(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150元,尚欠150元未给杨某)。

  2、2019年11月13日左右,被告人杨某在本市凤岗镇凤岗汽车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约0.3克冰毒给卓某某,卓某某分别用微信和支付宝将300元转给杨某。

  3、2019年11月18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深圳市观澜汽车站附近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约0.4克冰毒给徐某某(由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杨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卓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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