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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旅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农场******)。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因犯强奸罪、妨害公务罪被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黑河市爱辉区**小区,跳窗进入**号楼**单元**室被害人高某某(女,62岁)家,趁家中无人之际,在南卧室的红色女士钱包里盗得人民币3,000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黑河市合作区**小区,跳窗进入**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杨某某(女,33岁)家,趁家中无人之际,盗得黄金饰品,以及现金人民币1,220元、20,000卢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所盗黄金手镯等饰品及卢布价值人民币13,931元。

3.2019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孙吴县**居民楼,跳窗进入**号楼**单元**室被害人臧某某家(男,45岁),趁家中无人之际,未盗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4.2019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孙吴县**居民楼,跳窗进入**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杨某某(女,50岁)家,趁家中无人之际,未盗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5.2019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孙吴县**居民楼,跳窗进入**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汪某某(女45岁)家,趁家中无人之际,盗得黄金饰品,随后被告人从这户房门离开现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所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3,660元。

6.2019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黑河市**三期,跳窗进入**号楼**单元**室被害人胡某某(女,46岁)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盗得一盒硬包中华烟和30余元零钱,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硬包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

7.2019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黑河市**小区,跳窗进入**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姜某某(男,45岁),趁家中无人之际,盗得数枚黄金饰品及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所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2,359元。

8.2019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来到黑河市爱辉区**小区,跳窗进入**号楼**单元**室被害人迟某某(女,40岁)家,趁家中无人之际,共盗走2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9.2019年8月13日下午2-3时许,被告人来到黑河市爱辉区**小区,跳窗进入**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李某某(女,40岁)家,趁家中无人之际,盗得数枚黄金饰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所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0,69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自2019年8月2日至8月13日在黑河市爱辉区及孙吴县共实施盗窃作案9起,所盗饰品全部被其销赃,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000余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其中,第3起、4起属犯罪未遂。

经侦查,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在黑河市爱辉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所得黄金物品照片;

2.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丢失报告,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抓捕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说明材料等;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姜某某、迟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黑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光碟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3、4起系犯罪未遂,杨某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慧博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二册及讯问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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